山东泓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220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新,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门庄村451号101102(祥光经济开发区南北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学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太,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山东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且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计1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宓登山
人民陪审员  李雪芹
人民陪审员  李 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冀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