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60号
原告(反诉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门庄村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6931085070
法定代表人:杨学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山东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伟,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邹魏第一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权,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反诉原告(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准许反诉原告(被告)***撤回本案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3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