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250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5KTU54,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文学、孟庆利,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驻地。
负责人:相廷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飞龙,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会计。
原告***与被告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山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被告厚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文学、孟庆利、被告荆山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厚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17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荆山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1日,被告厚源公司与被告荆山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厚源公司承建被告荆山村委会发包的户户通、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工期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厚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施工期间的人工、物料全部由原告负担。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与被告荆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核算,确认原告施工路段路基平整、混凝土硬化的工程量为14000平方米,工程经建设、监理、审计、施工四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经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验,确定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134000元。工程竣工至今,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17000元,剩余工程款8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厚源公司辩称,第一,荆山村户户通村内道路施工项目,合同双方为厚源公司与荆山村委会,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与被告厚源公司间无施工合同关系;第二,涉案项目因施工所产生的人工、砂石、水泥、机械等全部费用,厚源公司已向供货商或劳务提供方全部支付完毕,共计595909元(其中人工费87000元、砂石280000元、水泥201000元、机械费27909元),原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第三,涉案工程经验收,工程总造价为1045351.95元;第四,被告荆山村委会已支付被告厚源公司工程款330000元,剩余工程款因财政拨款未到位,荆山村委会暂未向厚源公司支付;第五,原告系被告厚源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及砂石供应联系人,其无权要求被告厚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荆山村委会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荆山村委会无任何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厚源公司系涉案工程第二阶段的施工单位;第二,原告与被告荆山村委会无任何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荆山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户户通、村内道路硬化工程经过招投标,中标单位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荆山村委会后将该工程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第一阶段由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第二阶段由厚源公司施工,第三阶段由黄荣刚施工。2020年5月21日,荆山村委会作为甲方、厚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荆山村委会将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户户通、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厚源公司施工;合同金额约为4662000元,总价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其中10cm厚的为54元/㎡,12cm厚的为64.8元/㎡,15cm厚的为81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10000㎡拨付完成工程量的70%,之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工程款分四次拨付,四次累计拨付至工程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无质量问题一年内付清;施工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厚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组织林景溪等人员并购买砂石等,具体实施了工程施工作业。2020年8月8日,***与荆山村委会工作人员就涉案工程方量进行了结算,并将涉案工程交付荆山村委会使用。后经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户户通、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总价款为4943364.41元。庭审中,厚源公司、***与荆山村委会均认可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045351.95元。2020年6月4日、6月16日,荆山村委会分别支付厚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150000元。后***要求厚源公司、荆山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817000元未果,为此成诉。
另查明,厚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5月28日、6月5日、6月8日、6月22日、6月24日支付***、徐婷婷(***之女)工程款100000元、20000元、110000元、40000元、40000元、57000元,共计367000元。2020年5月21日,厚源公司与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厚源公司支付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201000元,相应水泥已用于涉案工程施工。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相文明驾驶挖掘机进行道路平整作业,厚源公司支付相文明劳务费27909元。以上款项共计595909元,***主张上述款项系***向厚源公司预支的工程款。2021年2月20日,***与厚源公司在本案中的代理人巩文学协商工程款事宜时,巩文学要求***支付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4日的利息,***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户户通、村内道路硬化工程经过招投标,中标单位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的荆山村委会将该工程拆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并就第二阶段工程与厚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厚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组织人员、购买砂石,具体实施了工程作业,***应系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10000㎡拨付完成工程量的70%,之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工程款分四次拨付,四次累计拨付至工程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无质量问题一年内付清。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总价款为1045351.95元,扣减厚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595909元及质保金31360.56元,现***要求厚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18082.39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未举证证实涉案工程完成10000㎡的具体时间且《施工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涉案工程交付时间为2020年8月8日,厚源公司应于2020年8月8日支付***工程款,厚源公司逾期未付款给***造成一定损失,本院酌定厚源公司自2020年8月8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荆山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尚欠承包人厚源公司工程款715351.95元,荆山村委会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8082.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18082.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8日始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的款项承担付款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0元减半收取5985元、保全费4670元,共计10655元,由原告***负担5221元,由被告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