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272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MA3C5KTU54,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芹,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住
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驻地。
负责人相荣岗,村委主任。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价值8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价值83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