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91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道马家石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5KTU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