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79号之一
原告:潍坊昊泽机械设备程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昊泽机械设备程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昊泽机械设备程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2元,由原告潍坊昊泽机械设备程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