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安路北关西街8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再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