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安路北关西街8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65960元及***行金等。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2023年11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612.22元,2023年11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1764.1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3年10月17日,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3年10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3、2023年1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3年11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