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执复34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安路北关西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8075117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23)鲁0784执14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22年8月10日,执行法院作出(2022)鲁078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安全B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销注册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于2022年8月15日向其出具的***一份,证明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37070519********,证书类别及编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建筑工程,注册编号:鲁20713140806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20150700531),因我个人原因现将本人上述二级建造师证书及职业印章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一并注销并销毁,所有事项已与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处理完毕,再有任何纠纷与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对***中的签字、手印无异议,但是主张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字、按手印的,提交通话录音予以证明。
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前提应是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被执行人不认可,执行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在被执行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依据(2022)鲁078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23)鲁0784执1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返还原物。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法院认定的***系申请人受欺骗签署的名字,并非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执行期间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证据用于证实该材料违法,执行法院未予处理系程序违法,该***不应生效。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录音作为证据并于2023年8月1日通过EMS(邮寄号:12204803××××)向执行法官提交了证据及鉴定申请书。执行法官**在收到证据后未组织质证,也未向申请人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申请人多次去法院联系执行法官,只告知这几天就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短信收到法院(2023)鲁0784执1400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录音作为证据法院应依法组织当事人质证,被执行人不认可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本案涉及的证书本身系被执行人捏造,应追究其提供假证伪证的法律责任。因该证据本身系捏造,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无效。被执行人在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案号寒劳人仲案字[2021]第157号一案中为逃避法律责任将申请人证书注册时间变造为2019年5月6日,为怕申请人发现,在协助注销时又伪造一本盖有华惠公司公章的证书并利用欺骗和暴力手段销毁,申请人发现不实第二天报警并通过住建局查实并出具了《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证书2020年4月1日批准注。并且安全员B证自始至终没有归还。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本身系捏造证据,应追究其做假证、伪证的法律责任,基于假证伪证作出的***理应无效。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2023)鲁0784执1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返还原物。
被执行人辩称,1.***不存在欺骗签字,***是经过复议人***同意并签署的。2.证书不存在捏造、伪造假证的行为,***中已经明确了***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安全B证已经注销并销毁,所有事项已与被执行人无关。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1、2022年8月15日***与华惠公司员工**、***、***的现场录音两份,拟证明当时***系华惠公司以公司制度为由骗其先签订的,销毁的证书盖有华惠公司的印章,并不是山东省住建厅的印章,销毁的证书不是其本人的证书;2、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的说明》及住建局网站打印件,拟证明其证书实际注册时间是2020年4月份,注销的证书为2019年5月份,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华惠公司注销的证书是假的;3、提交(2023)鲁0791行初10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关于华惠公司伪造证书,其向法院申请调查。
被执行人质证认为:1、录音中的内容并不存在欺诈、欺骗的行为,签署的***中内容华惠公司均已履行完毕。代理人当时不在场,录音是否真实需庭后核实;2、申请人提交的说明及打印件不能证明华惠公司存在伪造、欺诈的行为;3、对该行政判决书我方不清楚。
被执行人提交***一份。申请人质证称,该***系华惠公司以欺诈行为骗取其签订的。
听证中,申请人称,被执行人返还了执业印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销毁的是假的,安全B证没有返还。被执行人则称,***签署后,证书及安全B证已经当场销毁了。申请人认可安全B证现已过期,但称即使过期,华惠公司也应返还。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是否有效,据此能否认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提供的录音中载有“先签个***以注销啊”、“必须签了才能注销”等内容,***据此认为被执行人欺骗其签字,但录音中有双方协商注销、销毁注册证书及安全B证内容,故***关于被执行人骗其签字的主张,证据不足,且欺骗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构成要件。因此,***主张该《***》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还主张销毁的证书系被执行人伪造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综上,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4执140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