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执1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东营分行账号23×××21的存款53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