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执18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的存款432128.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法官助理刘文艺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