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4061号
原告:***
被告: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信,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合法
被告:王子洋
原告***与被告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王合法、王子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永春
人民陪审员  王传宪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