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3886号
原告:安丘市石堆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4B48577386H。
法定代表人:韩生德,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荣,经理。
被告:济南市元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辛庄镇砟峪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永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霞,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丘市石堆镇***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元来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被告济南市元来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所在地系安丘市,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市元来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