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2021)鲁0104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258号

申请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延,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相勤。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魏丽,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四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魏丽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婉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