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执332号之二十三
被执行人:***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20882686,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1888号.0546-88730688。
法定代表人:张成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3.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赵艳联系电话:1350636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