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7701号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与舜华南路交汇处汉峪金谷金融片区金融科技苑3区2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499X。
负责人:李正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43365T。
法定代表人:韩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974632746。
法定代表人:李丙银,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魏相勤,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马庆君,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刘建国,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张成荣,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告:魏丽,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告:张振锐,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六和炉料贸易中心,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镇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9257808U。
投资人:窦士婷。
被告:窦士婷,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20882686。
法定代表人:张成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福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1888号院内办公楼二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51258G。
法定代表人:王振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振忠,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告:翟明亮,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国盛泰融(山东)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19991229。
法定代表人:李丙银,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韩超,男,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高新支行)与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天公司)、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济南高新开发区六和炉料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六和中心)、窦士婷、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济南福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坤公司)、王振忠、翟明亮、国盛泰融(山东)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泰融公司)、韩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高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锋、李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乾天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六和中心、窦士婷、龙腾公司、福坤公司、王振忠、翟明亮、国盛泰融公司、韩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乾天公司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1元以及利息276780.6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7月20日),嗣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乾天公司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1元以及利息182655.2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7月20日),嗣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4.请求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魏相勤、窦士婷、张成荣、马庆君、王振忠、翟明亮、张振锐对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乾天公司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5451759.14元以及利息903754.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7月20日),嗣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6.请求龙腾公司、国盛泰融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对上述第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乾天公司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7990000元以及利息1251179.5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7月20日),嗣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8.请求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刘建国对上述第7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请求乾天公司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5379900元以及利息847760.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7月20日),嗣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10.请求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韩超、王振忠、翟明亮、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窦士婷对上述第9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8年12月27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0516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8)年第0516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支付借款金额800万元,但乾天公司仅偿还本金7999999元,剩余本金1元以及利息276780.66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2、2019年4月26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10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39万元,用途为购铁精粉,借期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魏相勤、窦士婷、张成荣、马庆君、王振忠、翟明亮、张振锐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10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539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支付借款金额539万元,但乾天公司仅偿还本金5389999元,剩余本金1元以及利息182655.26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3、2019年12月30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39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8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6日,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国盛泰融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39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58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支付借款金额588万元,但乾天公司仅偿还本金428240.86元,剩余本金5451759.14元以及利息903754.78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4、2019年12月30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0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99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7日,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刘建国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40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799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支付借款金额799万元,但乾天公司未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799万元以及利息1251179.55元。5、2019年12月10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1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38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韩超、王振忠、翟明亮、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窦士婷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41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53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支付借款金额538万元,但乾天公司仅偿还本金100元,剩余5379900元以及利息847760.78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农商行高新支行因各被告逾期还款,时至今日,各被告未支付上述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综上,农商行高新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五条还款、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1条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及《保证合同》中相关的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乾天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六和中心、窦士婷、龙腾公司、福坤公司、王振忠、翟明亮、国盛泰融公司、韩超均未作答辩。
农商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账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等证据,乾天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六和中心、窦士婷、龙腾公司、福坤公司、王振忠、翟明亮、国盛泰融公司、韩超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7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0516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8)年第0516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上述保证人出具的承诺书中已明确载明该笔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向乾天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乾天公司偿还了本金7999999元,剩余本金1元以及利息276780.66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
2019年4月26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10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39万元,用途为购铁精粉,借期为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魏相勤、窦士婷、张成荣、马庆君、王振忠、翟明亮、张振锐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10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539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向乾天公司发放借款539万元,后乾天公司偿还本金5389999元,剩余本金1元以及利息182655.26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
2019年12月30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39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8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国盛泰融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39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58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注明借款用于归还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02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发放借款588万元,后乾天公司仅偿还本金428240.86元,剩余本金5451759.14元以及利息903754.78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
2019年12月30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0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99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刘建国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40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799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注明该借款用于归还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16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发放借款金额799万元,但乾天公司未偿还农商行高新支行本金799万元以及利息1251179.55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
2019年12月30日,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1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38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为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约定年利率为7.83%。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与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韩超、王振忠、翟明亮、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窦士婷签订(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保字(2019)年第0541号《保证合同》一宗,约定上述各被告对乾天公司的53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注明该借款用于偿还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10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合同签订后,农商行高新支行如约向乾天公司发放借款538万元,但乾天公司仅偿还本金100元,剩余5379900元以及利息847760.78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
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人未按期限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计收逾期利息,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诉讼中,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主张(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1号借款合同中有国盛金融提供的一张存单质押,于2021年3月18日经协商,其提取了该笔存单的本息428240.86元用于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
本院认为,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与乾天公司签订的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六和中心、窦士婷、龙腾公司、福坤公司、王振忠、翟明亮、国盛泰融公司、韩超签订的《保证合同》、《承诺书》一宗,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依照(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0516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乾天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乾天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但乾天公司截至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1元以及利息276780.66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故对于农商行高新支行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与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亦未超出保证期间,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依照(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10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4月28日向乾天公司发放贷款539万元,乾天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但乾天公司截至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1元以及利息182655.26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故对于农商行高新支行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魏相勤、窦士婷、张成荣、马庆君、王振忠、翟明亮、张振锐与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亦未超出保证期间,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依照(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39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向乾天公司发放贷款588万元,乾天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但乾天公司截至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5451759.14元以及利息903754.78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故对于农商行高新支行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龙腾公司、国盛泰融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与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亦未超出保证期间,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依照(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0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向乾天公司发放贷款799万元,乾天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但乾天公司截至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799万元以及利息1251179.55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故对于农商行高新支行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龙腾公司、九信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刘建国与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亦未超出保证期间,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依照(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流借字(2019)年第0541号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向乾天公司发放贷款538万元,乾天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但乾天公司截至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5379900元以及利息847760.78元未支付给农商行高新支行,故对于农商行高新支行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龙腾公司、六和中心、福坤公司、韩超、王振忠、翟明亮、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窦士婷与济南农商行高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亦未超出保证期间,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乾天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济南农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本金1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276780.66元,嗣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相勤、马庆君、刘建国、张成荣、魏丽、张振锐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本金1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182655.26元,嗣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六和炉料贸易中心、济南福坤工贸有限公司、魏相勤、窦士婷、张成荣、马庆君、王振忠、翟明亮、张振锐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本金5451759.14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903754.78元,嗣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盛泰融(山东)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对第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本金799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1251179.55元,嗣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八、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超、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刘建国对第七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本金5379900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847760.78元,嗣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六和炉料贸易中心、济南福坤工贸有限公司、韩超、王振忠、翟明亮、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窦士婷对第九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19元,由被告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庆君、张成荣、张振锐在153219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国在65444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魏相勤在3159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魏丽在1903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六和炉料贸易中心、窦士婷、济南福坤工贸有限公司、王振忠、翟明亮在44076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国盛泰融(山东)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43699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韩超在150060元范围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陈文玲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朱显瑞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