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259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263号(东方大酒店一层、二层部分)。
被执行人:***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1888号。
被执行人: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1888号。
被执行人:张成荣,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魏丽,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张成荣、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乾天工贸有限公司、张成荣、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235288元,已到位标的额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423528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