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华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荣。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成荣,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丽,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以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刚,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液压公司)、***、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实业公司)、张成荣、魏丽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德液压公司、***、龙腾实业公司、张成荣、魏丽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新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提交的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核心证据即2016年4月6日、2016年6月23日的两份空白借款合同是***变造的伪证,再审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述新证据现存于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再审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法院前往调取。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提交的借贷凭证即借款合同系变造的伪证;***、王霆、周中南等团伙成员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反复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巨大至少过亿元。本案借贷关系真实性高度可疑,一、二审判决未对***的经济状况、款项来源、与再审申请人的关系等重要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成立。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涉案合同是***变造的伪证。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是民事纠纷,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系***、王霆套路贷犯罪团伙通过虚构民间借贷事实,利用虚假诉讼手段针对再审申请人实施的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应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提交书面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称借款合同为空白合同、涉案两笔共计900万元借款是应王霆要求协助其走账刷流水、***伪造变造合同、***构成虚假诉讼罪等主张均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德液压公司、***、龙腾实业公司、张成荣、魏丽再审主张其有新证据提交、原审认定事实不当、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适用法律有误。

关于再审申请人再审中提供的证据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公安机关调查了***2016年4月6日、6月23日的行程与***自述的签订合同过程相矛盾,并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调查笔录。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查明涉案两份合同中的手写内容系***在借款人、保证人签名盖章后补写形成。借款人、保证人在借方空白的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已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第三方对此予以认可,故双方借款合同成立。***自述的路线与公安机关调查的行程是否矛盾不足以影响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认定,故再审申请人关于调取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再审申请人关于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当的再审主张问题。再审申请人将签名后的空白合同交由他人,并由***补写相关内容后,涉案合同形式要件具备。***主张系通过第三方支付涉案款项,借款人认可收到涉案款项,但华德液压公司主张***收到900万元后即于当日先后转至周中南账户,并主张该笔款项系应王霆的要求协助其走账刷流水,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现无证据证明周中南收到该笔款项与***出借款项之间存在联系,且华德液压公司、***也未能合理解释走账刷流水的必要性。故原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借款合同系***在王霆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早已履行完毕的空白合同上伪造的,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再审关于证据系伪造的再审主张证据不足,其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不是民事纠纷,系***、王霆套路贷犯罪团伙通过虚构民间借贷事实,进行诈骗犯罪,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本案系走账刷流水,也未提交证据说明为何刷流水,且不能说明其转账给周中南与本案中***出借款项之间的关系,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无证据予以支持,其相关再审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华德液压公司、***、龙腾实业公司、张成荣、魏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山东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成荣、魏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吴海波

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