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登州路**。身份证号码:370622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学帅,蓬莱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经济开发区金创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与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684财保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