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2882号
申请人: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经济开发区金创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沙河李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元士。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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