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059号
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医学院天外村校区72#3单元-2层东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2MA3MRM2H15。
法定代表人:郭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3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73413B。
负责人:于世江,总经理。
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金创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6613811E。
法定代表人:王振隆,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付,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烜建筑公司)与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节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烜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瑜、杨帆,被告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及隆和节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烜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共同向源烜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39557.42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源烜建筑公司曾为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承接的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等多个项目安装FPB轻质隔墙板。因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拖延支付劳务费,2019年8月22日,源烜建筑公司与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案外人王永伦、王成东共同签订《协议书》,确认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欠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239557.42元。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认可欠款后至今未付,源烜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系隆和节能公司的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应对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源烜建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共同辩称,请求依法驳回源烜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隆和节能公司并不拖欠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已按约定支付给该公司两班组负责人王永伦和王成东。源烜建筑公司拖欠两班组的劳务费,经源烜建筑公司、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王永伦、王成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从应给付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里直接由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支付给王永伦和王成东两个班组。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已按约进行了支付。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仅欠源烜建筑公司质保金48000元未付,未付原因是源烜建筑公司所施工的中海外国语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至今尚有42万多元工程款无法向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建)追回。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曾先后两次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济南一建均以中海外国语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导致两次诉讼均无果。所以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不支付源烜建筑公司48000元质保金是合法的。源烜建筑公司将中海外国语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维修好,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将支付其质保金。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即双方均提交的协议书、承诺书,源烜建筑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提交的收据存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2日,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甲方)与源烜建筑公司(乙方)、案外人王永伦(丙方)、王成东(丁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承接的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永华依养家项目、汉峪金谷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包括二标段(一建)项目、一标段(六局)项目、一标段(青建)项目、一标段(山建)项目}、鲁班小学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FPB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队伍,丙方、丁方为乙方施工的前述工程项目的劳务班组长,四方就以上项目的劳务费金额及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截至目前乙方施工的各项目,甲方按合同节点应付劳务费的明细表如下:⑴沧州渤海港务大厦项目:总工程款120965元,扣减金额16050元,按合同应付款120965元,已付款91083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3831.2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13831.2元。⑵永华依养家项目:总工程款207410元,扣减金额1040元,按合同应付款196047.5元,已付款187470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8900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18900元。⑶秦黄岛项目:总工程款110750元,扣减金额780元,按合同应付款104432.5元,已付款104432.5元,质保金5537.5元,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10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5537.5元。⑷汉峪金谷项目:总工程款7980元,按合同应付款7980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7980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7980元。⑸鲁班小学项目:总工程款128067.89元扣减金额4831元,按合同应付款116833.49元,已付款99529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23707.89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25日,总欠款(含质保金)23707.89元。⑹烟台福地隆城项目:总工程款49008元,按合同应付款46557.7元,已付款39206.4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7351.3元,质保金2450.4元,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9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9801.6元。⑺中海外国语项目:总工程款416209.56元,扣减金额9280元,按合同应付款393477.08元,已付款290990.53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02486.55元,质保金13452.48元,质保金到期时间因灌浆挂网施工问题,产生维修问题待双方处理,总欠款(含质保金)115939.03元。⑻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总工程款246100.2元,扣减金额200元,按合同应付款196680.16元,已付款202040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5359.84元,质保金12305.01元,质保金到期时间未验收,验收后付至95%,质保期两年,总欠款(含质保金)43860.2元。合计:总工程款1286490.65元,扣减金额32181元,按合同应付款1182973.43元,已付款1014752.23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68897.1元,质保金33745.39元,总欠款(含质保金)239557.42元。明细表情况说明:⑴表中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永华依养家项目、汉峪金谷项目、鲁班小学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64419.09元,此四个项目的劳务费按本协议约定全部结清后,甲方不再欠乙方(包括乙方的其他的劳务工人)、丙方、丁方任何费用。⑵表中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104478.01元,此三个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按本协议全部结清后,余款按合同节点或质保金到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乙方办理完手续后支付。
2.因为乙方之前未按甲方付款比例同步支付给劳务工人费用,根据乙方劳务工人要求,甲方所欠乙方上述表中“按合同应付劳务费”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意甲方直接支付上述表中“按合同应付劳务费”给劳务工人,并指定其劳务班组长丙方、丁方直接代其收款。乙方承诺前述表中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乙方除丙方、丁方外再无其他班组及工人有欠付劳务费的情况,若乙方有其他欠付的劳务费与甲方无关。
3.乙方承诺其总欠丙、丁方(包括乙方其他劳务人员)劳务费共计28775元,甲方同意按上表中所欠乙方的“按合同尚欠劳务费”(168897.10元)支付给丙、丁方,其中支付丙方87826.49元,支付丁方81070.61元。
4.甲方付清表中“按合同尚欠劳务费”后,乙方与丙方、丁方之间的债务及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与丙、丁方之间的债务及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乙方欠付丙、丁方的余款118877.9元)。
5.甲方付清表中“按合同尚欠劳务费”后,乙方(包括乙方其他的劳务工人)、丙方、丁方承诺不再向甲方、项目总包及业主申请人工费,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就乙方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6.支付时间:2019年9月12日前支付给丙方、丁方,甲方支付劳务费的同时,乙方需开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给甲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王永伦、王成东作为涉案项目的FPB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两个班组负责人,分别签署《承诺书》,载明:根据班组劳务工人要求,隆和节能公司将其所欠源烜建筑公司的劳务费8782649元、81070.61元分别直接支付给王永伦、王成东班组人员,王永伦负责代领其班组人员(陈明友、王宝、王明庆、王业队、王永伦)所有劳务费金额87826.49元。王成东负责代领其班组人员(王安石、贾贞臣、陈涛、夏西章、贾祥龙、王成东)所有劳务费金额81070.61元。在隆和公司将前述劳务费支付给王永伦、王成东后,隆和节能公司与两班组人员不再有任何债务关系。王永伦、王成东承诺将按照班组各人员劳务费金额及时支付给班组各人员……在隆和节能公司将前述劳务费支付给王永伦、王成东后,承诺班组人员之间以及班组人员与源烜建筑公司因前述工程项目劳务费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与隆和节能公司无关。王永伦、王成东分别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并注明其各自工商银行账号。
2019年9月12日,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分别向王永伦、王成东转账支付87826.49元、81070.61元,共计168897.10元,摘要、用途均注明为“劳务费”。同日,源烜建筑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王成东、王永伦;按2019年8月22号签订的四方协议执行;交款单位: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168897.10元;收款事由:渤海、秦皇岛、烟台、兖州、汉峪金谷、中海、鲁班项目工程款。同意隆和直接支付王永伦87826.49元、王成东81070.61元,我公司视为收到此款”。源烜建筑公司、贾瑜分别在该收据上盖章及签字确认。
另查明,隆和节能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振隆,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成立,负责人为于世江,系隆和节能公司的分公司。
再查明,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一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准许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与源烜建筑公司、王永伦、王成东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何种标准确定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欠付源烜建筑公司款项的数额。源烜建筑公司主张《协议书》第一条明细表总欠款(含质保金)数额239557.42元为欠款总额,即总工程款-扣减金额-已付款+质保金=总欠款(含质保金)。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68897.1元”载明了欠付劳务费的数额,且该费用已支付完毕,仅质保金未予支付,总欠款(含质保金数额)减去按合同应付劳务费为尚欠数额。对此,本院认为,甲乙丙丁四方签订协议和丙丁两方书写承诺在前,甲方按照协议向乙方付款在后,签订协议时劳务费尚未支付,故而明细表中表述为“按合同应付劳务费”,从表格内容来看,明细表中除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按合同应付款减去已付款为总欠款数额,总欠款数额包含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数额加上质保金数额;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付款至80%,验收后付至95%,总欠款中除包含劳务费数额、质保金数额,还包含部分工程款。
协议签订后,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向两个班组支付上述劳务费后,视为向源烜建筑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协议中对所涉八个项目分情况进行了阐述:对于第一种情况,明细表情况说明部分⑴明确约定“表中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永华依养家项目、汉峪金谷项目、鲁班小学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64419.09元,此四个项目的劳务费按本协议约定全部结清后,甲方不再欠乙方(包括乙方的其他的劳务工人)、丙方、丁方任何费用”,按照该项约定,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支付了相应劳务费以后,双方对于该四个项目的款项即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欠付情况。表格中也显示该四个项目均无对应质保金,应付劳务费数额与总欠款数额相同。因此,针对该四个项目,源烜建筑公司再要求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支付欠款与协议约定相悖,并无依据。对于第二种情况,明细表情况说明⑵约定,“表中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104478.01元,此三个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按本协议全部结清后,余款按合同节点或质保金到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乙方办理完手续后支付”,即该四个项目的应付劳务费付款后,还有质保金需要支付。诉讼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认可秦皇岛项目和烟台福地隆城项目的质保金应该支付,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中海外国语项目和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质保金应否支付,本院认为,签订协议时,明细表载明中海外国语项目“因灌浆挂网施工问题,产生维修问题待双方处理”、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未验收,验收后付至95%,质保期两年”,现距离协议签订时间已经两年,相应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验收,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虽抗辩工程有质量问题,但其仅提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该案系撤诉结案,并未就涉案项目质量问题作出认定,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因存在质量问题尚不应支付质保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向源烜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为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质保金和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部分工程款,数额为70660.32元(计算方式为239557.42元-168897.1元;计算方式也可以为5537.50元+2450.40元+13452.48元+43860.20元-5359.84元)。需要说明的是,因明细表中烟台福地隆城项目的总欠款数额或因双方计算错误,有0.1元误差,实为9801.70元,写为9801.60元,既然双方已经共同确认,本院按照双方确认的合计数额为准进行计算。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欠付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确给源烜建筑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鉴于双方对总欠款(含质保金)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故本院确定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应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和隆和节能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依据上述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和应诉。因此,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参加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是由隆和节能公司设立并由其管理,以隆和节能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对源烜建筑公司主张由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应由隆和节能公司承担。执行中,如果分公司有财产,可用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清偿,未获得偿还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0660.32元;
二、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0660.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7元,由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0元,由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薛远婷
书 记 员  郭 蕊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059号
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医学院天外村校区72#3单元-2层东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2MA3MRM2H15。
法定代表人:郭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3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73413B。
负责人:于世江,总经理。
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金创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6613811E。
法定代表人:王振隆,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付,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烜建筑公司)与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节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烜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瑜、杨帆,被告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及隆和节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烜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共同向源烜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39557.42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源烜建筑公司曾为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承接的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等多个项目安装FPB轻质隔墙板。因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拖延支付劳务费,2019年8月22日,源烜建筑公司与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案外人王永伦、王成东共同签订《协议书》,确认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欠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239557.42元。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认可欠款后至今未付,源烜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系隆和节能公司的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应对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源烜建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共同辩称,请求依法驳回源烜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隆和节能公司并不拖欠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已按约定支付给该公司两班组负责人王永伦和王成东。源烜建筑公司拖欠两班组的劳务费,经源烜建筑公司、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王永伦、王成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从应给付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里直接由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支付给王永伦和王成东两个班组。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已按约进行了支付。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仅欠源烜建筑公司质保金48000元未付,未付原因是源烜建筑公司所施工的中海外国语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至今尚有42万多元工程款无法向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建)追回。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曾先后两次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济南一建均以中海外国语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导致两次诉讼均无果。所以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不支付源烜建筑公司48000元质保金是合法的。源烜建筑公司将中海外国语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维修好,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将支付其质保金。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即双方均提交的协议书、承诺书,源烜建筑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提交的收据存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2日,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甲方)与源烜建筑公司(乙方)、案外人王永伦(丙方)、王成东(丁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承接的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永华依养家项目、汉峪金谷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包括二标段(一建)项目、一标段(六局)项目、一标段(青建)项目、一标段(山建)项目}、鲁班小学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FPB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队伍,丙方、丁方为乙方施工的前述工程项目的劳务班组长,四方就以上项目的劳务费金额及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截至目前乙方施工的各项目,甲方按合同节点应付劳务费的明细表如下:⑴沧州渤海港务大厦项目:总工程款120965元,扣减金额16050元,按合同应付款120965元,已付款91083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3831.2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13831.2元。⑵永华依养家项目:总工程款207410元,扣减金额1040元,按合同应付款196047.5元,已付款187470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8900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18900元。⑶秦黄岛项目:总工程款110750元,扣减金额780元,按合同应付款104432.5元,已付款104432.5元,质保金5537.5元,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10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5537.5元。⑷汉峪金谷项目:总工程款7980元,按合同应付款7980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7980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7980元。⑸鲁班小学项目:总工程款128067.89元扣减金额4831元,按合同应付款116833.49元,已付款99529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23707.89元,质保金空白,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7月25日,总欠款(含质保金)23707.89元。⑹烟台福地隆城项目:总工程款49008元,按合同应付款46557.7元,已付款39206.4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7351.3元,质保金2450.4元,质保金到期时间2019年9月30日,总欠款(含质保金)9801.6元。⑺中海外国语项目:总工程款416209.56元,扣减金额9280元,按合同应付款393477.08元,已付款290990.53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02486.55元,质保金13452.48元,质保金到期时间因灌浆挂网施工问题,产生维修问题待双方处理,总欠款(含质保金)115939.03元。⑻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总工程款246100.2元,扣减金额200元,按合同应付款196680.16元,已付款202040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5359.84元,质保金12305.01元,质保金到期时间未验收,验收后付至95%,质保期两年,总欠款(含质保金)43860.2元。合计:总工程款1286490.65元,扣减金额32181元,按合同应付款1182973.43元,已付款1014752.23元,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68897.1元,质保金33745.39元,总欠款(含质保金)239557.42元。明细表情况说明:⑴表中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永华依养家项目、汉峪金谷项目、鲁班小学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64419.09元,此四个项目的劳务费按本协议约定全部结清后,甲方不再欠乙方(包括乙方的其他的劳务工人)、丙方、丁方任何费用。⑵表中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104478.01元,此三个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按本协议全部结清后,余款按合同节点或质保金到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乙方办理完手续后支付。
2.因为乙方之前未按甲方付款比例同步支付给劳务工人费用,根据乙方劳务工人要求,甲方所欠乙方上述表中“按合同应付劳务费”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意甲方直接支付上述表中“按合同应付劳务费”给劳务工人,并指定其劳务班组长丙方、丁方直接代其收款。乙方承诺前述表中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乙方除丙方、丁方外再无其他班组及工人有欠付劳务费的情况,若乙方有其他欠付的劳务费与甲方无关。
3.乙方承诺其总欠丙、丁方(包括乙方其他劳务人员)劳务费共计28775元,甲方同意按上表中所欠乙方的“按合同尚欠劳务费”(168897.10元)支付给丙、丁方,其中支付丙方87826.49元,支付丁方81070.61元。
4.甲方付清表中“按合同尚欠劳务费”后,乙方与丙方、丁方之间的债务及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与丙、丁方之间的债务及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乙方欠付丙、丁方的余款118877.9元)。
5.甲方付清表中“按合同尚欠劳务费”后,乙方(包括乙方其他的劳务工人)、丙方、丁方承诺不再向甲方、项目总包及业主申请人工费,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就乙方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6.支付时间:2019年9月12日前支付给丙方、丁方,甲方支付劳务费的同时,乙方需开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给甲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王永伦、王成东作为涉案项目的FPB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两个班组负责人,分别签署《承诺书》,载明:根据班组劳务工人要求,隆和节能公司将其所欠源烜建筑公司的劳务费8782649元、81070.61元分别直接支付给王永伦、王成东班组人员,王永伦负责代领其班组人员(陈明友、王宝、王明庆、王业队、王永伦)所有劳务费金额87826.49元。王成东负责代领其班组人员(王安石、贾贞臣、陈涛、夏西章、贾祥龙、王成东)所有劳务费金额81070.61元。在隆和公司将前述劳务费支付给王永伦、王成东后,隆和节能公司与两班组人员不再有任何债务关系。王永伦、王成东承诺将按照班组各人员劳务费金额及时支付给班组各人员……在隆和节能公司将前述劳务费支付给王永伦、王成东后,承诺班组人员之间以及班组人员与源烜建筑公司因前述工程项目劳务费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与隆和节能公司无关。王永伦、王成东分别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并注明其各自工商银行账号。
2019年9月12日,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分别向王永伦、王成东转账支付87826.49元、81070.61元,共计168897.10元,摘要、用途均注明为“劳务费”。同日,源烜建筑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王成东、王永伦;按2019年8月22号签订的四方协议执行;交款单位: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168897.10元;收款事由:渤海、秦皇岛、烟台、兖州、汉峪金谷、中海、鲁班项目工程款。同意隆和直接支付王永伦87826.49元、王成东81070.61元,我公司视为收到此款”。源烜建筑公司、贾瑜分别在该收据上盖章及签字确认。
另查明,隆和节能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振隆,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成立,负责人为于世江,系隆和节能公司的分公司。
再查明,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一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准许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与源烜建筑公司、王永伦、王成东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何种标准确定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欠付源烜建筑公司款项的数额。源烜建筑公司主张《协议书》第一条明细表总欠款(含质保金)数额239557.42元为欠款总额,即总工程款-扣减金额-已付款+质保金=总欠款(含质保金)。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隆和节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按合同应付劳务费168897.1元”载明了欠付劳务费的数额,且该费用已支付完毕,仅质保金未予支付,总欠款(含质保金数额)减去按合同应付劳务费为尚欠数额。对此,本院认为,甲乙丙丁四方签订协议和丙丁两方书写承诺在前,甲方按照协议向乙方付款在后,签订协议时劳务费尚未支付,故而明细表中表述为“按合同应付劳务费”,从表格内容来看,明细表中除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按合同应付款减去已付款为总欠款数额,总欠款数额包含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数额加上质保金数额;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付款至80%,验收后付至95%,总欠款中除包含劳务费数额、质保金数额,还包含部分工程款。
协议签订后,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向两个班组支付上述劳务费后,视为向源烜建筑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协议中对所涉八个项目分情况进行了阐述:对于第一种情况,明细表情况说明部分⑴明确约定“表中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大厦项目、永华依养家项目、汉峪金谷项目、鲁班小学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64419.09元,此四个项目的劳务费按本协议约定全部结清后,甲方不再欠乙方(包括乙方的其他的劳务工人)、丙方、丁方任何费用”,按照该项约定,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支付了相应劳务费以后,双方对于该四个项目的款项即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欠付情况。表格中也显示该四个项目均无对应质保金,应付劳务费数额与总欠款数额相同。因此,针对该四个项目,源烜建筑公司再要求隆和节能济南分公司支付欠款与协议约定相悖,并无依据。对于第二种情况,明细表情况说明⑵约定,“表中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总计为104478.01元,此三个项目的按合同应付劳务费按本协议全部结清后,余款按合同节点或质保金到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乙方办理完手续后支付”,即该四个项目的应付劳务费付款后,还有质保金需要支付。诉讼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认可秦皇岛项目和烟台福地隆城项目的质保金应该支付,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中海外国语项目和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质保金应否支付,本院认为,签订协议时,明细表载明中海外国语项目“因灌浆挂网施工问题,产生维修问题待双方处理”、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未验收,验收后付至95%,质保期两年”,现距离协议签订时间已经两年,相应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验收,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虽抗辩工程有质量问题,但其仅提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该案系撤诉结案,并未就涉案项目质量问题作出认定,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因存在质量问题尚不应支付质保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向源烜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为秦黄岛项目、烟台福地隆城项目、中海外国语项目、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质保金和蓝石大溪地三期项目的部分工程款,数额为70660.32元(计算方式为239557.42元-168897.1元;计算方式也可以为5537.50元+2450.40元+13452.48元+43860.20元-5359.84元)。需要说明的是,因明细表中烟台福地隆城项目的总欠款数额或因双方计算错误,有0.1元误差,实为9801.70元,写为9801.60元,既然双方已经共同确认,本院按照双方确认的合计数额为准进行计算。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欠付源烜建筑公司劳务费,确给源烜建筑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鉴于双方对总欠款(含质保金)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故本院确定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应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和隆和节能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依据上述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和应诉。因此,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参加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是由隆和节能公司设立并由其管理,以隆和节能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对源烜建筑公司主张由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隆和节能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应由隆和节能公司承担。执行中,如果分公司有财产,可用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清偿,未获得偿还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0660.32元;
二、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0660.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7元,由原告山东源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0元,由被告***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薛远婷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