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91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68000元;二、若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如期足额履行,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再追究本案其他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8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5月21日,本院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后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27日、6月24日、8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

4、2020年6月4日,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5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

5、2020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2020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8000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礼

审判员  李晓凤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