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261号
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齐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06342A。
法定代表人:胡旭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创智谷一期A2座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066AXH。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经理。
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24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