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2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齐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06342A。
法定代表人:胡旭辉,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2022)鲁0306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9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丛丛
书 记 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