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2号
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齐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06342A。
法定代表人:胡旭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19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