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5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齐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旭辉,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1525××××4510人民币129925.34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