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执保57号
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齐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泾渭工业园七横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林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
二、如被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2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