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3837号
原告:***,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8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