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300号
申请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0982636C。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44464054。
法定代表人:杨志勋,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44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81T32。
法定代表人:翟清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滕州市宝顺复合板加工厂,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旧金属机电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F9RCENK。
负责人:杜衍侠,该厂经营者。
被申请人:杜衍侠,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宝顺钢品建筑有限公司,住滕州市荆河西路(五里屯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8402860F。
法定代表人:杜宗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宝顺复合板加工厂、杜衍侠、山东宝顺钢品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481民初681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执行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宝顺复合板加工厂、杜衍侠、山东宝顺钢品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成振
人民陪审员 陈玉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