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681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0982636C。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44464054。
法定代表人:杨志勋,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44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81T32。
法定代表人:翟清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滕州市宝顺复合板加工厂,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旧金属机电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F9RCENK。
负责人:杜衍侠,该厂经营者。
被申请人:杜衍侠,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宝顺钢品建筑有限公司,住滕州市荆河西路(五里屯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8402860F。
法定代表人:杜宗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宝顺复合板加工厂、杜衍侠、山东宝顺钢品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0481财保837号民事裁定和(2019)鲁0481执保978号执行裁定,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提起诉讼。2020年9月22日,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常茂实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宝顺复合板加工厂、杜衍侠、山东宝顺钢品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成振
人民陪审员  陈玉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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