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85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5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主要请求事项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是山东省滕州市,如果存在侵权,侵权行为地也在山东省滕州市,所以本案只能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50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乡××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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