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080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4WJB9W。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0982636C。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董事长。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林祥系涉案美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林祥是国内著名设计师、《sendpoints》权威设计杂志推荐设计师,曾获得中国平面设计协会《国际标识》设计奖。林祥自2017年起花费巨大时间和精力,历经两年时间通过把城市建筑与文化特色和中国传统“福”字相结合创作了中国城市百福字体logo系列经典美术作品,该系列作品多次被《cctv新闻》、《人民网》、《新华网》、《环球时报》报道。2020年4月13日,林祥将其创作完成的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原告行使,并授予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授权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被告在微信平台上注册了微信公众号“三维钢构”(微信号为×××ou),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前述微信公众号发表的题为《扫福的快来收藏!中国32个省市的福字新鲜出炉,看到山东的我服了!》一文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美术作品(作品名:福到山东、福到苏州、福到河南、福到湖南、福到广东、福到海南、福到四川、福到贵州、福到云南、福到甘肃、福到台湾、福到内蒙古、福到西藏、福到宁夏、福到新疆、福到辽宁、福到黑龙江、福到吉林、福到江西、福到安徽、福到福建、福到香港、福到澳门、福到哈尔滨、福到杭州、福到深圳、福到武汉、福到长春、福到西安、福到北京、福到上海、福到重庆)32张。被告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应当对该公众号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认为,本案的主要请求事项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山东省滕州市,如果存在侵权,侵权行为地也在山东省滕州市。所以,本案只能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涉案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属于长沙市岳麓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乡××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和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卓
书记员喻可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