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2873号
原告:山东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苏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张福刚,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85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公司董事长。
被告:巨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凤凰办凤台路与麟台路交汇处北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巨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4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山东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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