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600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录田,临沂临港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0982636C。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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