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600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录田,临沂临港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0982636C。
法定代表人:杨维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