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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619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粉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319360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5227745X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因与被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