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619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粉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319360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5227745X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因与被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