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3200号
原告: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某。
被告:山东晟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贾某与被告山东晟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