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天钢构有限公司

滕州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城关正壹五金批发部、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初1053号
原告滕州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城关正壹五金批发部、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晟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单县天成玻纤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绿地环保滤材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宇袋式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铸弘源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成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以(2018)鲁0481民初7093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原告滕州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滕州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少珍 审判员  刘永杰 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吴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