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天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晟天钢构有限公司与单县宇林玻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722民初3075号
原告山东晟天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天钢构公司)与被告单县宇林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林玻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天钢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林玻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宇林玻纤公司由晟天钢构公司担保向单县莱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有宇林玻纤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单县莱商银行与宇林玻纤公司、晟天钢构公司之间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单县莱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150万元的义务,宇林玻纤公司在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人晟天钢构公司代宇林玻纤公司偿还了单县莱商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保证人晟天钢构公司有权向债务人宇林玻纤公司追偿。故晟天钢构公司要求宇林玻纤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金7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宇林玻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晟天钢构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依法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单县支行(以下简称单县莱商银行)与宇林玻纤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晟天钢构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单县莱商银行,借款人为宇林玻纤公司;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为年利率7.395%;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宇林玻纤公司委托单县莱商银行将借款150万元划入菏泽方金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单县建设银行账户。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为单县莱商银行,保证人为晟天钢构公司;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单县莱商银行与宇林玻纤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债权金额为15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单县莱商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单县莱商银行未受清偿,其有权要求晟天钢构公司履行保证责任。2020年7月7日,晟天钢构公司代宇林玻纤公司偿还单县莱商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
被告单县宇林玻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晟天钢构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单县宇林玻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慧慧
书记员  申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