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单***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318293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单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863042644T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钢构有限公司与单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单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17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