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财保399号
申请人:***,男性,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性,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商安丘市。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111530039010223853xx)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