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08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东,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10035B
法定代表人:吕新起,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安、丁兴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四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