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7102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新桥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1)鄂7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90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41元、执行申请费2736元。被执行人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襄临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9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