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民初291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伦,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42636U,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
原告***与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学晨
书 记 员  邹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