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71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1)鄂71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0508.11元、利息27284.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27.20元、鉴定费8280元、执行申请费7605元。被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0345.9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宦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