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阳某某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21民初1606号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6176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D7F7A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巨能公司”)与被告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商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巨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龙商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巨能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67,4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笔配电柜合同,合同审计结算总金额3,348,060元,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配电柜等设备,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仅支付货款共计3,180,657元,尚欠167,403元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龙商城公司未到庭,但书面辩称:原告应就其全部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寿光巨能公司与被告金龙商城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金龙商城B地块配电柜采购合同》,由金龙商城公司从寿光巨能公司处购买高低压配电柜,合同含税暂定价款为3349500元,在付款方式上,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全部成套配电柜送至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额的95%;余5%作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质保期限为24个月,以配电柜工程送电运行无问题确定的日期开始计算。2021年1月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3月2日,聊城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出具《咨询报告》,案涉合同审后造价为3348060元。2023年1月9日,案涉合同保修期满,金龙商城公司未向寿光巨能公司提出案涉货物的质量问题,也一直未向寿光巨能公司支付剩余5%保修金。 上述事实,有《金龙商城B地块配电柜采购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咨询报告、付款明细、付款凭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巨能公司与被告金龙商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金龙商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寿光巨能公司保修金,故对于寿光巨能公司要求金龙商城公司支付货款1674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龙商城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74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被告阳***商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岳 越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