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6594号之一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61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申请费950元,以上合计1974元,由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