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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1705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61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担保函或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