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05民催4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2671273,出票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23年4月14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福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