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327行初42号
原告山东双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西书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9064006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宪希,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210591488。
委托代理人***,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28042109064。
被告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莒南县北城新区文化路政务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4004460135B。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811321769。
第三人***,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1010324786。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1510898799。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已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双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新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