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035号
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建设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060205041101128120220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